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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凈資產的換算

限制性凈資產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源提供者或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資產的使用或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設定的期限或(和)使用限額。

在定義有限凈資產時,我們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1)非政府非營利組織以外的資源提供者或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限制,非政府非營利組織承擔遵循這些限制的責任。非政府非營利組織的董事會、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作出的限制性決定、決議或資金限制,屬於非政府非營利組織內部管理中對資產使用的限制,不屬於定義的限制性凈資產,因為這種限制可以由組織自行決定撤銷或變更。

(2)資源提供者或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限制,只有比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宗旨、目標或章程更具體時,才能成為制度所指的限制。

(3)在實踐中,時間限制和使用限制往往是並存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能夠判斷是存在時間限制還是使用限制,或者兩者都有。

(4)雖然大部分有限凈資產是由於對其相應資產的使用或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的限制而形成的(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凈資產設定的直接限制除外),但對資產的限制通常最終影響的是凈資產的使用而非特定資產。在特殊情況下,也會有影響特定資產使用的限制。

(壹)有限凈資產的核算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設置“有限凈資產”科目,核算本單位的有限凈資產,並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有限凈資產”科目下設置相應的二級科目和明細科目。

(2)非限定凈資產的核算

民間非營利組織除有限凈資產以外的凈資產,應當視為非有限凈資產。如果資產提供方沒有對所提供資產的用途和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設置限制,由此產生的凈資產屬於非限制性凈資產。民間非營利組織按照等價交換原則從事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交換交易時,因獲得的收益大於交易成本而積累的凈資產通常為非限制性凈資產(除非資產提供者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資產的這些收益設定了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二章會計

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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