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第148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麽?《民法典》(2021 1起生效)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壹方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1)關於詐騙分子:1。肯定有欺騙他人的行為。欺詐行為是故意向他人展示不真實的信息,無論是虛構、歪曲還是隱瞞。欺詐往往以積極行為出現,而消極行為,尤其是沈默,必須是法律、合同或商業習慣中的如實告知義務,不告知才能構成欺詐。2.肯定有故意欺詐。欺詐故意是指欺騙他人的故意,有兩層意思:(1)是使對方陷入錯誤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說的話是不真實的,並且知道對方可能陷入錯誤;(2)有故意使對方陷入錯誤的意圖。這兩種意圖從根本上阻礙了受騙者意義形成的自由。(2)對於被騙者:1。被騙者壹定是因為詐騙陷入了錯誤。受害人的錯誤與詐騙人的詐騙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如果被騙者沒有陷入錯誤,或者陷入了錯誤,錯誤不是欺詐造成的,那麽欺詐就不能成立。2.欺詐者必須因錯誤而作出意圖陳述,即錯誤和意圖陳述之間必須有因果聯系。如果被騙者陷入了錯誤,但他並沒有因此而表達自己的意思;或者雖然有意思,但不是錯誤造成的,欺詐不能成立。需要註意的是,被騙者必須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申請,才可以撤銷。第二,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情形有哪些?《民法》第6868條第144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現實生活中,經常會有人在不知道真相和相應法律後果的情況下,編造壹套謊言,讓對方簽訂合同,或者做出壹些其他可能影響自己合法權利的意思表示。欺詐方當時可能達到了預期的效果,但是任何行為只要有欺詐的因素都經不起推銷的時間,發現後基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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