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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執行異議之訴屬於民事訴訟的壹種,應當按照普通程序審理。這是壹個為保護外來者和申請者的利益而建立的制度。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雖有其特殊性,但畢竟是訴中之訴。從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立法和我國臺灣省的規定來看,執行異議之訴是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也就是說,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適用壹般民事案件的審理方法和程序。而且執行異議之訴涉及實體權益之爭,需要通過普通審判程序查明相關事實。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執行異議之訴,符合壹般訴訟原則。此外,從我國目前的審判實踐來看,執行異議案件均由審判業務法院按照普通訴訟程序審理。基於此,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應當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無需設置專門的訴訟程序。

2.執行異議之訴不適用於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訴訟案件第壹審程序包括第壹審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執行異議之訴涉及申請人、被執行人、案外人等。,當事人眾多,利益沖突大,事實復雜。執行異議之訴不僅涉及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權益糾紛,還涉及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是否應當排除,涉及多種法律關系,訴訟標的通常比較復雜。因此,執行異議之訴不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57條關於簡易程序的規定。此外,該條的規定是強制性的,不能被當事人排除在外。因此,案外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7條不能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執行期間,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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