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對分包人或者非法發包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承包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分包商僅在未支付的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方承擔責任。
實際施工方可以向發包人、總承包人、分包人、分包人索賠工程款。這壹規定是基於保護農民工權益、打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賦予實際施工方對無合同關系的分包方進行調查的權利的考慮。
根據《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在違法分包中,總分包合同無效。根據過錯原則,分包人與分包人明知而違法簽訂分包合同,主觀上存在過錯,符合* * *的侵權責任,應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擴展數據:
連帶責任是指當責任人不止壹人時,人人負責清償全部債務;而內部負責人是有責任的。發包人僅在未支付的工程價款範圍內承擔責任,不承擔連帶責任。法院為了查明事實,追加了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作為被告。明確責任後,每個責任人還是要負責的。
我國《建築法》第28條明確禁止轉包。轉包分為合法轉包和非法轉包。除總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或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外,其余均為非法分包。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通過列舉明確了違法分包行為:
壹是總承包商將建築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且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進行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