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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對用水和排水的相鄰關系做了哪些規定?

法律主觀性:

壹、民法典對用水和排水的相鄰關系有哪些規定?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規定:

第二百九十條上下水相鄰: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上下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相鄰所有人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六條利用相鄰房地產避免損害:房地產權利人利用相鄰房地產進行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道等。他應盡最大努力避免對相鄰房地產所有人造成損害。

第二,如何解決相鄰關系的糾紛

如遇相鄰關系糾紛,建議依次采取以下措施妥善解決矛盾,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先結算。人們通常可以選擇自己房子的位置、層次和朝向,但不能選擇鄰居。所以鄰裏之間要重視和諧,凡事都要商量著辦,互相尊重。

(2)讓物業服務公司出面調解。如果雙方溝通不暢,糾紛原因在物業服務公司的責任範圍內,讓物業服務公司出面調解,防止矛盾激化,通常是有效的。

(3)善於借用社會第三方力量。如果雙方分歧較大,物業服務公司無法通過調解解決矛盾,可以向當地居委會、房管所、司法所等機構尋求幫助。以上機構均具有調解職能,通常配備有經驗較多的專職或兼職調解員。

(4)訴訟。如果無法通過上述途徑解決矛盾,訴訟是最後的救濟手段。訴訟的好處是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缺點是費用高,不方便,所以如果不是必要,不要選擇訴訟作為解決鄰裏糾紛的唯壹途徑。

第三,相鄰關系是法律關系嗎?

相鄰關系是以相鄰不動產為媒介而發生的社會法律關系。相鄰權是法定相鄰關系的內容要素之壹,因其獨特的內涵而與相鄰關系的界限清晰。鄰接權和地役權不是壹個級別的概念,學界所說的兩者的區別,實際上是德國分立立法模式下法定相鄰權和故意地役權的區別。對於相鄰關系本質的理解,法定地役權說和所有權擴張限制說各有不足,采用所有權權能變更說更為妥當。

以上是民法典中關於用水與排水相鄰關系的相關介紹。對於相鄰不動產的權利人來說,如果發生糾紛,要註意正確解決,兩者以友好相鄰關系處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 *不動產相鄰所有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相鄰關系依照其規定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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