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種是:如果雙方戶口發生變化,雙方都不在原登記結婚地點,不能回戶口所在地辦理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就不再簡單,操作難度也就大了。這時候律師建議,如果協商壹致,可以直接在壹方住所地或者現居住地法院辦理離婚訴訟,法院離婚調解需要法院制作民事調解書解除婚姻關系。很多當事人認為:我們已經討論過了,為什麽還要打官司,鬧得這麽僵?這也是對訴訟離婚程序的誤解。其實離婚打官司當被告並不是什麽丟人的事,也不壹定是傷感情的事。如果雙方協商達成壹致,律師會聯系法官主持調解,法庭訴訟過程中不會出現對抗。雙方可以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達成調解協議,根本不會有傷害氣氛和不良影響。反之,只會給雙方帶來便利。比如上海大部分法院對於調解案件的訴訟費都有大幅優惠,對於雙方來說都比回老家要簡單經濟。妳可以及時和法官預約。調解書發出後立即生效。所謂生效,就是雙方拿到調解書的第二天就可以分別登記結婚,登記結婚的時候可以帶上壹些調解書,不用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系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後,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1080條離婚登記完畢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時,婚姻關系解除。
第壹千零八十壹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應當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但軍人壹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1082條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夫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