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遵循以下原則:
(1)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農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統籌安排各類和各地區的土地利用;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5)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二)國家對森林資源采取下列保護措施:
(1)對森林實行限額采伐,鼓勵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率;
(2)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綠化給予經濟支持或長期貸款;
(3)提倡木材的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鼓勵木材替代品的開發和利用;
(4)征收育林費,專項用於造林綠化;
(5)煤炭、造紙等部門,根據煤炭、木漿紙等產品的產量,提取壹定的資金,專項用於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6)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三)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
(1)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礦產資源;
(二)前款規定區域以外可以開采的礦產儲量規模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四)中國領海及其他管轄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在其他壹些單行法中,也有關於資源開發利用的具體規定。用益物權人應當遵守法律關於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時,應當遵守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法和生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幹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