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就是幼兒教師根本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於與幼兒教師的不解之緣,筆者經常聽到幼兒教師的各種苦惱和委屈,很多時候對他們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深表同情,感嘆他們無法正確維權或者不敢維權。為此,本文試圖從法律的角度分析幼兒教師維權的途徑和方法,希望對廣大幼兒教師有所指導。
幼兒教師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公民,權益受到侵害,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與侵權人解決糾紛。鑒於相關法律法規的詳細規定,本文不再贅述。4)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己。
近年來,中國相繼制定了壹系列關於兒童成長和幼兒園教育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是規範幼兒園保育和教育的準繩,也是處理相關事故的法律依據。而有些董事法律意識淡薄,幾乎沒有認真學習過這些法律法規,所以在遇到壹些法律問題時,往往不知所措。依法辦事、依法治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希望全體幼兒教師特別是幼兒園園長認真學習和掌握學前教育相關法律法規,用法律法規武裝自己,增強法律意識,學會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壹、《民法》中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或者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造成他人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作出適當賠償。四、《幼兒園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
《幼兒園工作條例》規定,幼兒園的任務是: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幼兒體、智、德、美全面發展,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
第八章“幼兒園與幼兒家庭”第四十七條規定,幼兒園應當積極配合幼兒家庭,幫助家長營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向家長宣傳科學保育和教育幼兒的知識,擔負起教育幼兒的任務。六、國家教委文件的有關規定
國家教委《關於改進和加強學前班管理的意見》(國教委[1991]8號)文件規定,“學前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學前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和制度。”“我委(國家教委)基礎教育司制定的《學前保育和教育基本要求(試行稿)》可以作為指導學前保育和教育的依據。”
上述法律規定與幼兒園工作密切相關,每個幼兒園領導都應熟練掌握。在發生民事糾紛時,幼兒園如果能證明自己的工作在上述幾個方面沒有瑕疵,就會被認為是無辜的。值得註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總是認為幼兒園負有監護義務,即不管幼兒園是否照顧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