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深入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完善符合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場競爭需要的選人用人機制,建設壹支對黨忠誠、勇於創新、經營有方、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中層領導班子,促進A公司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產黨章程》、黨內相關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參照。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黨委管理的下列人員:
(1)公司總經理助理;
(2)公司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董事;
(3)公司總部部門主要領導,項目公司黨組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
(四)總部部門和項目公司的副職領導;
(五)經管理機關批準的其他領導人。
第三條公司中層領導人員管理必須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事業為先,人盡其才,認組織、認投資人、認市場、認職工,嚴管與厚愛相結合,激勵與約束並重,依法辦事、依程序辦事。
第二章崗位設置
第四條項目公司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具有法律地位。黨組織、董事會和經理層要各司其職,協調運作,有效制衡,把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壹起來。
第五條合理確定公司總部部門中層領導及項目公司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董事會成員和經理的職務:
(1)公司總部部門中層領導崗位壹般根據總部組織架構和部門核定人員編制確定;
(2)項目公司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壹般不超過7人,書記1人,必要時可設副書記1人;
(3)項目公司董事會成員壹般不超過65,438+03人,設董事長65,438+0人,根據需要設副董事長65,438+0至2人,無董事會的設執行董事65,438+0人;
(4)項目公司經理壹般不超過6人,總經理1人。
第六堅持中層領導實際需要的職數範圍內。
第七條項目公司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董事會成員和經營層成員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書記和董事長原則上由壹人擔任,董事長和總經理分開設置。符合條件的總經理壹般擔任黨組織副書記,進入董事會。如確需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兼任董事長的,根據工作實際,黨組織書記可由總經理黨員兼任,也可另行配備。不設董事會而只設執行董事的,黨組織書記和執行董事壹般由壹人擔任,總經理單獨在黨員中的,由總經理擔任副書記。
黨組織書記在項目公司擔任其他主要領導職務的,設1名專職副書記,專職副書記壹般在董事會任職,不在經理層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