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庭聆訊的目的如下:
(1)執行聽證制度的建立旨在保證執行的公開性;
(2)執行聽證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當事人和案外人的知情權和申辯權。但為了保證執行效率,法律並沒有規定所有的執行案件都必須聽證,法院要依案而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壹)罰款數額較大的;
(二)沒收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沒收非法財物價值較大的;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2.舉行聽證會有什麽要求?
舉行聽證會的要求如下: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依法應當保密的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以外的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名代理人;
6、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聽證或者擅自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7.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8、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筆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