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約是壹方當事人自願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壹方當事人與另壹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只是民事法律行為構成要件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壹種事實行為。
3.大部分要約都是針對特定的對應方,所以通常的要約方式有:對話形式和信函形式;要約邀請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所以主要是通過電視、報紙等媒體手段。
4.要約必須包括將來可能簽訂的合同的主要內容,要約中含有壹方當事人表示願意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不包括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十四條:要約
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容具體確定;(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合同法第十五條: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期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發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是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對擴展信息的要約是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發出的與另壹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壹方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壹方稱為受要約人。
承諾是指接受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和承諾的區別:
首先,意願表達的要素不同:
1,要約內容具體明確;承諾應與要約壹致:
(1)表示通過接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人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2)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改變的承諾為新要約。
2.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改變的,該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表示異議或者要約表明其承諾不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
第二,生效不同:
要約采取到達主義,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示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十四條要約
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容具體確定;(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第21條承諾的定義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