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構成(壹)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制度。《聯合國麻醉藥品單壹公約》、《精神藥物公約》和《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都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生產、使用、進出口作出了詳細規定。我國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制,是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參照聯合國公約制定的。(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提供國家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關於進壹步加強咖啡因鈉管理的辦法》(< 84 >年衛藥8號=)、《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國發< 1987 > 103 =)、《麻醉藥品生產管理辦法》(國藥協< 82 > 97號=), 《麻醉藥品管理辦法(試行)》(國藥供< 80 > 612號、衛藥< 80 > 42號)、國務院《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如果擅自提供給用於醫療、科研、教學的人員和需要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患者,則不構成本罪,盡管觸犯了法律。行為人故意向走私、販賣毒品等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的,不構成本罪,應以走私、販賣毒品或者其他相關毒品犯罪論處。至於吸毒人員是否吸食、註射了行為人提供的毒品,吸食、註射後是否成癮,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提供毒品的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職務上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生產、運輸、經營、使用上述毒品,如醫生、藥師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規向吸毒人員提供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如醫生利用對毒品倉庫熟悉的便利,半夜從倉庫中盜竊毒品,或者將自己非法持有的毒品,如祖傳毒品、捐贈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提供給吸毒人員,則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其他罪名處罰。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提供,可以發生在依法生產、運輸、經營、使用上述藥品的過程中,也可以提前扣繳,在上述工作結束後提供。行為人必須向吸毒者免費提供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有償提供,包括貨幣交易、以貨物或者毒品換取其他服務、清償債務等,不屬於本罪的非法提供,實際上是販賣毒品的行為。(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從事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生產、運輸、經營、使用的人員和單位。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包括生產廠家和銷售、運輸、管理、教研、醫療等部門。(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要求行為人具備以下三個方面的認識:1、明知毒品供應的對象是吸食、註射毒品的人,2、明知他人用於吸食、註射毒品。3.知道妳在提供毒品。行為人因過失向他人提供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以醫療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