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強奸罪的構成條件:
強奸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者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構成犯罪的行為。?
構成強奸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奸淫幼女的,可以在四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
3.在公共場所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4.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
5.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6.強奸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如強奸婦女、強奸幼女、強奸次數、造成傷害的後果等,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多次強奸壹人以上的,應當將強奸次數作為加重刑罰的事實,將強奸次數作為調整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二、女生壹個人出門要保護好自己:
王某柱、王某坤均為貴州興義人,均出生於1998。2021年3月5日20時許,王某珠、王某坤、19歲女孩宋某、17歲女孩唐某到興義市某KTV飲酒至次日3時許。離開KTV後,王某柱、王某坤、宋某等人到興義市朋友租住的房子繼續喝酒。
見宋某醉酒熟睡,在王某珠的建議下,王某珠、王某坤輪流與宋某實施奸淫。案發後,王某柱、王某坤明知宋報警仍在現場等候,歸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21 3月10、19日,王某坤、王某珠的家屬分別對被害人宋某進行了賠償,宋某對其表示諒解。
貴州省興義市法院壹審認為,王某柱、王某坤違背婦女意誌,對醉酒的被害人宋某實施輪奸。他們的行為都構成強奸罪。王某柱與王某坤共謀後,均積極實施犯罪行為,均為主犯。案發後,王某柱、王某坤明知宋報警仍在現場等候。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為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兩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第三,結論:
女生出門壹定要保護好自己,也奉勸大家遵紀守法,做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