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分解權限,加強權力監督,避免權限過度集中。集權的原因有兩個:壹個是體制原因;第二,當權者自身的原因。在制度上,各種職權邊界不明確,在行使職權時具有排他性,不願意被幹涉,充分體現個人的意誌,充分發揮自己的職權,從而形成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因此,通過對職權的分解和調整,職權的範圍要形成合理的層級,構成要素的邊界要清晰,同時要能夠相互制約、牽制和監督,制定科學詳細的職權運行程序,最大限度地減少職權運行過程的彈性,避免因彈性過大而留下濫用權力的空間。
第三,職權的行使要公開,接受人民的監督。行使職權的過程,其實就是決策的過程。決策的公平、公正和正確直接影響權力實施的結果。只有決策透明,人民才能看到壹個“幹凈”的決策,才能喚起人民執行決策的自覺性,才能保證決策的正確執行和目標的實現,才能避免給濫用職權以可乘之機。只有決策過程公開,權威才不會異化。
失去了人民的監督權,就意味著脫離了群眾的集權和專斷,必然導致濫用。這就要求凡是不適合公開的,都要向人民公開。比如公開選人用人、公開政務、公開警務、公開財務、公開檢務、公開審判等。,通過增加透明度,把各種職權的運行過程呈現給人民,接受人民的監督,正確行使職權,防止權力濫用。
第四,制約權威,防止“失控”。權力失控是指掌握權力的人超越授權範圍,違反權力運行程序,逃避各種監督任意行使權力。首先,明確規定行使權力時的行為準則、權力的範圍和權力的操作程序是關鍵措施。其次,要實行同步監督和同行監督,這樣才能事半功倍,也是很好的預防措施。“根治勝於預防”,預防也能遏制權力濫用。再次,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現在有些事情很難通過正常渠道解決,卻通過新聞曝光,把濫用權力造成的後果放在光天化日之下。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當官的不怕被人知道,就怕被人見報”,從而防止他濫用職權。
除上述對策外,還必須通過教育增強執政者的思想覺悟,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意識,強化法律意識,以法律制約權力的濫用。總之,運用各種方法,綜合治理,可以有效遏制濫用職權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