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分析這兩種模型之間的差異,我們需要了解將審核集合轉移到批準集合模型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條例》的規定,只要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印花稅就可以適用征收管理:
(壹)未按照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者未如實登記、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絕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導致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2、審核采集和核查采集模式執行不同的程序。
查賬征收和核查征收模式不僅在基本條件的認定上有所不同,在相關實施上也有所不同。對於核定征收方式,要求稅務機關出具《印花稅核定通知書》,核定通知書內容包括核定起始時間、納稅期限(按月或按季申報繳納)、核定稅目、核定比例等。,而帳目的審核則不需要經過這個程序。
3.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模式在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上存在差異。
在查賬征收模式下,通常在合同成立時申請加蓋印花,購買印花稅票不限於主管稅務機關。在出售印花稅票的地方,納稅人可以自行購買、粘貼和註銷。核定征收模式要求納稅人自到期之日起10天內按月或按季申報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類似於審核模式下的匯總繳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