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社保政策不同,但壹般不允許兩地都交社保,屬於“社保重復”。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幹問題的通知》第五條,“暫行辦法實施後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保留其中壹個養老保險關系繼續領取待遇,其他養老保險關系清理完畢,個人賬戶剩余部分壹次性退還本人。”所以遇到此類問題,要聯系兩地繳納福利的社保經辦機構,選擇壹地作為其領取養老金的地點。異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壹次性退還其個人賬戶余額,同時清理其養老保險關系。
但是最後只有壹個養老金。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文件,參保人存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地方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照“先轉移後清算”的原則進行清理。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個以上地方存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壹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再重復計算。
壹,社會保障的含義和特征
(壹)社會保障的含義
社會保險是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業或因健康原因遭受損失的人提供收入或補償的社會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組織,強制某壹群體將其收入的壹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壹定條件下,被保險人可以從基金中獲得固定收益或損失補償。它是壹種再分配制度,其目標是保證物質和勞動的再生產和社會穩定。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2)特點
1.保障性:指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
2.普遍性:社會保險覆蓋所有社會工作者。
3.互助:利用被保險人的共同努力,幫助某個處於危險中的人,互相幫助,滿足緊急需要。
4.強制性:受國家立法限制,要求雇主和雇員參加。
5.福利:社會保險是壹種政府行為,不以盈利為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壹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