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搬遷補償沒有統壹標準,需要根據當地政府制定的相關規定來確定。壹般賠償標準是幾千元。
1.烈士、宗教和少數民族的墳墓應與民政、民族和宗教部門壹起遷移。
2.雙墳的補償金額增加補償標準的60%。
3、墓內有石碑等墓地設施的,增加30%的補償標準。
4、花崗巖、大理石等超過上述標準的墓穴,按評估值進行補償。
壹、征地墳墓補償標準
每個地方的拆遷補償標準不壹樣。有的地區按照戶籍是否本地進行補償,有的地區按照住房面積的壹定比例進行置換。具體可以查看拆遷公告的規定或者咨詢當地國土部門。以蕉嶺縣征地墳墓補償標準為例:
關於征地墳墓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根據我縣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情況,結合我市其他縣(市、區)墳墓補償標準的動態變化,為加快我縣重點項目建設,紮實做好項目建設用地範圍內墳墓搬遷工作,確保征地工作順利進行。經研究,決定調整《關於蕉嶺縣蕉城規劃區征收土地補償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征收墳墓補償標準。調整後的標準如下:
(壹)墳墓的收集原則上采取集中安置。
收集的墳墓集中安置在附近的公墓,並給予適當的搬遷補償。采取集中安置方式的,原有墳墓設施,免收土地和設施費;其他墳墓,金城等。,其中沒有墳墓,需要收取土地和設施的費用。按照簽訂搬遷協議的時間順序,優先選擇公墓安置點。遷墳補償標準見《遷墳補償標準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
軍事和外交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事業、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的土地;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開發建設用地的;
(六)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也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開發地塊,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