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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區別

固定期限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區別主要如下:

1,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明確的約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期限。

2.解除條件:合同期滿需要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隨時協議終止。

3.訂立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壹定條件下,可以自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壹)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壹定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同意延長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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