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聯營是最密切、最穩定的聯營形式,是指聯營各方以財產、技術、勞務等形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民法通則》第五十壹條規定:“企業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根據該合資企業組建的合資企業為法人。其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範圍,均適用企業法人的有關規定。合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利益分配,風險承擔,管理機構的產生,成員的加入和退出,都由企業章程規定。
2.合夥企業是壹種半緊密的、相對穩定的合資形式,是指各方以財產、技術、勞務等形式出資,共同經營,合資各方按出資比例或約定以各自或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合資企業。《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合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自己的或者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按照這種聯營方式組建的企業不具備法人條件,其財產屬於* * * *性質,聯營各方的責任為無限連帶責任。
3.契約式合資,這是壹種松散而簡單的聯合形式。是指合營各方既不出資,也不組成新的經濟組織,而是按照合同相互合作,獨立經營,承擔民事責任的合營企業。《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合同獨立經營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這種合資形式只是合資各方之間壹種相對穩定的契約關系。
參考資料:
中國法律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