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解決行政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解決行政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解決行政爭議的途徑分別是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關於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有哪些疑問?我來為妳詳細解答壹下。

壹、解決行政爭議的途徑有哪些?

1.解決行政爭議的途徑分別是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行政訴訟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1.行政訴訟是關於行政案件的。

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訴訟在受理和裁判案件上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被告的刑事責任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問題,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糾紛,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進行的司法活動。

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糾紛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我國,解決行政爭議的途徑不僅有壹種,還有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審查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來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其中,審查的行政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在審理和判決的形式上不同於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

4.行政訴訟是在特定範圍內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並不能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糾紛。有些行政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則不受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限制。至於不屬於行政訴訟的行政糾紛,只能通過其他救濟途徑解決。

壹般情況下,行政案件可以公開審理,此類行政案件不公開審理,除非涉及國家或當事人的個人隱私。但是,行政訴訟終結後,人民法院必須向社會各界公布法院的最終審判結果,也就是說,判決結果是公開的。

  • 上一篇:簡述民法的性質
  • 下一篇:拒不履行判決執行罪的立案標準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