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會法、私法和權利法是民法的主要表現形式。調整法律地位平等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民法的本質屬性,是民法體系的邏輯起點。研究民法的性質,有利於把握民法的基本概念,促進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
民法性質的具體表現
1.民法是市民社會法。法律作為壹種行為規範,壹般以人與人之間形成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通過調整人的行為來規範人的行為。但是,當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有了區分之後,人們在群體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就不同了,這就導致了法律對不同情境下的人的要求也不同。
2.民法屬於私法。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在羅馬法以來的西方法律史上由來已久,但在分類標準上眾說紛紜,各有利弊。目前,旨在克服其他理論不足的特殊法規理論(即適用於作為公權力主體的國家或機關的法律是公法,適用於任何人的法律是私法)越來越受到重視。
3.民法是權利法。民法是權利的宣示,民法是權利的研究。民法被稱為權利法似乎是不言而喻的,這可能是大多數學者在討論民法的性質時沒有提到這壹特征的原因。
擴展數據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以下幾類:
1,東西。這些包括貨幣和證券。
2.其他財產。財產在民法中是壹個多義的概念,有時指物,有時指物與財產權利,有時指物與財產權利義務。這裏的財產是指物以外的財產。
3.行為。行為是指人的工作和服務。如保管物品的保管行為、履行服務等。
4.知識產品。知識產品是智力勞動創造的成果,如商標、專利、技術秘密和發現。
5.個人興趣。個人利益是指人格和身份所體現的無形利益。
6.其他人。信息等其他能夠滿足人們物質和精神利益的財富也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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