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拒不履行判決執行罪的立案標準

拒不履行判決執行罪的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的立案標準是:

(壹)拒報或者謊報財產,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相關消費令,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指使、收買、脅迫他人作偽證,阻止人民法院查清被執行人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手段阻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鬧事、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侮辱、圍攻、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無法進行的;

(七)損毀或者搶奪執行案件資料、執行車輛及其他執行設備、執行人員衣物、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給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行為人有上述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有執行義務的人有執行能力,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有執行能力但拒不執行的其他情形, 且情節嚴重”如《NPC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解釋》所規定: (壹)對拒報、謊報財產,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相關消費令,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指使、收買、脅迫他人作偽證,阻止人民法院查清被執行人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手段阻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鬧事、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六)侮辱、圍攻、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無法進行的;(七)損毀或者搶奪執行案件資料、執行車輛及其他執行設備、執行人員衣物、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給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 上一篇:解決行政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 下一篇:爛尾樓的矛盾正在轉向銀行。銀行需要承擔爛尾樓的責任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