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對爛尾樓確實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且還是主要責任。這些問題和矛盾遲早肯定會反噬到銀行自身。房地產開發不到位的最直接原因是銀行對房地產開發商的資金監管不力,導致開發商非法挪用貸款資金和監管賬戶資金,造成開發房地產的資金鏈斷裂,導致房地產最終開發不到位。而且房地產開發貸款往往是幾個億。如果幾億貸款變成不良貸款,變成壞賬,銀行的領導也有責任,也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應該從上到下追究。
合同關系是開發商與買受人之間關於房屋的合同關系,買受人與貸款銀行或第三人之間的借貸關系。他們之間沒有聯系。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分析,銀行是本案的主要責任方。房子還沒建好,購房者沒有產權證明,也就是說沒有抵押物。購房者沒有法律依據拿著妳的銀行違規放貸,開發商不僅違法還涉嫌犯罪。沒有房子,他們居然還能貸款,屬於貸款詐騙。購房者是善意第三人,不承擔法律責任。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壹個人的停貸是貸款問題,壹萬個人的停貸是民生問題。其實爛尾樓的出現,根本上還是銀行的問題。如果銀行沒有做好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房地產開發貸款、預售房款的管理,怎麽會有樓盤爛尾?這個鍋壹開始就應該由銀行來背。如果銀行起訴業主,業主也可以反訴銀行沒有做好資金監管,導致開發資金被挪用,最終導致樓盤爛尾,因果關系非常明確。銀行的賬目根本無法核對。即使銀行未能勝訴,也可以起訴銀監局,要求對房地產開發資金的使用和監管情況進行檢查,對銀行進行處罰,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