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事人基於經濟活動簽訂合同時,壹般來說,違約金條款是必備條款,作為約束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規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但壹般情況下不能超過違約方違約給守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的30%。如果合同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30%,壹般會被認為是過分高於損失,那麽任何壹方都有權請求人民法院適當減少。違約金過高,合同中的違約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涉及訴訟的,人民法院將根據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標準和違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綜合考慮後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八十五條* *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反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反合同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在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基礎上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要求增加的,違約金的數額應當根據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