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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司法廳律師事務所實習生管理辦法第二章實習申請和備案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向律師事務所申請實習: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取得律師或者法律職業資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夠專職執業,或者符合申請兼職律師的條件並保證實習時間。

第五條受到停業整頓以上行政處罰且處於處罰期間的律師事務所,不得接受實習生實習。

第六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實習的,應當將申請人信息報市司法局備案。實習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1)《律師事務所實習生備案登記表》復印件,附壹寸非統壹彩色照片;

(2)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使用過曾用名且有出國記錄的人員,還需提供戶口簿復印件;

(三)律師資格證書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學歷證書復印件;

(5)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最近六個月內無刑事處罰證明或者過失犯罪證明;

(六)合夥、合作律師事務所、國有律師事務所不占用工作人員實習記錄的,應當提供正式批準辭職證明復印件,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協議復印件,或者其與受聘律師事務所在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的聘用手續。

實習前未參加工作的,應提供畢業院校出具的派遣證明或勞動部門出具的失業證復印件;同時,上述兩類人員還應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檔案保管合同及繳費憑證復印件。

退休人員的實習記錄,應提供退休證或退休批準文件復印件。

國有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的實習記錄應當提供所在單位人事部門關於安排其脫產實習的證明。

在法學院校(系)、法學研究單位從事教學、研究的人員申請兼職實習備案時,應提供本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允許其兼職實習的證明和工作證復印件。

需要上述材料復印件的,應當統壹復印在A4紙上,原件由律師事務所核對,並由核對人簽字並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註明“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同時,必須將原件提交主管司法局核實。

第七條實習生經市各級司法局備案後,發給實習生工作證。實習生工作證由省司法廳統壹印制,經市各級司法局登記蓋章後生效。

第八條實習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備案,同時不予發放實習生工作許可證。已經發放的,應當收回;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實習的;

(五)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請在合夥或者合作律師事務所實習的;

(六)其他不適合實習的。

第九條對不符合本辦法實習條件,被律師事務所接受的,主管司法局必須及時糾正。拒不改正的,經核實,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確認其實習經歷無效。

第十條縣級司法局應當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將審查合格的材料報市司法局備案,審查不合格的通知律師事務所。市司法局收到備案申請後,應在1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備案並出具實習證明,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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