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即組織搶救受害者,組織疏散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險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2.迅速控制事態,防止事故擴大,確定事故的危害區域、性質和程度。
3、消除危害後果,做好現場恢復工作。
4.查明事故原因,評估危害程度。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第十七條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
(壹)迅速控制危害,組織救助遇險人員;
(二)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撤離;
(三)及時通知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的發生;
(五)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救援,並向參與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數據、信息和處置方法;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證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啟動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
(壹)組織救助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判斷事故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威脅人員,實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的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的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造成的環境危害;
(四)依法發布調用和征用應急資源的決定;
(五)根據應急救援隊伍下達的救援命令;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難者親屬;
(七)依法發布有關事故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壹指揮應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