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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基本要求

法律分析:事故現場救援的基本要求是:

1,立即組織搶救受害者,組織疏散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險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2.迅速控制事態,防止事故擴大,確定事故的危害區域、性質和程度。

3、消除危害後果,做好現場恢復工作。

4.查明事故原因,評估危害程度。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第十七條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

(壹)迅速控制危害,組織救助遇險人員;

(二)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撤離;

(三)及時通知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的發生;

(五)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救援,並向參與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數據、信息和處置方法;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證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啟動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

(壹)組織救助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判斷事故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威脅人員,實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的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的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造成的環境危害;

(四)依法發布調用和征用應急資源的決定;

(五)根據應急救援隊伍下達的救援命令;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難者親屬;

(七)依法發布有關事故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壹指揮應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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