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禁止未經環評的新建、改擴建項目開工。未經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建設項目不得投產。禁止在施工設計中采取無汙染的預防措施,禁止在施工中不按設計要求落實環保措施。
3.禁止獵捕、挖掘、出售、收購國家和本省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禁止在江河、水庫、池塘炸魚、毒魚、電魚。
4.禁止無證開采、亂采濫挖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采砂、采石、取土,不得破壞河床和河岸。禁止擅自爆破、打井、打井。
5.禁止停止使用、閑置或者擅自拆除汙染防治設施,禁止隨意排放汙油、汙水和含油土壤。禁止在城鎮焚燒瀝青、油氈、塑料、皮革、工業垃圾和其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和惡臭氣體的廢棄物。禁止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或焚燒垃圾。
6.禁止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油類、酸液、堿液等廢棄物,禁止在河灘、岸坡堆放、存放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汙染物。禁止清洗在水體中貯存過油類或者有毒汙染物的車輛和容器。禁止向農田和漁業水體排放有毒有害廢水。
7.禁止在重要生態功能區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特定區域建設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和重要景觀的項目;在重要生態功能區周圍,限制建設可能損害環境質量和功能的項目。在縣人民政府劃定的禁養區內,不得從事畜禽養殖。
8.禁止設立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的小電鍍廠、小造紙廠、小制革廠、小冶煉廠、小水泥廠、非法金屬加工、煉油等汙染嚴重的“黑工廠”。禁止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汙染嚴重的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從事生產經營。
9.禁止私自架設管道或者以其他方式排放水汙染物,逃避監管。禁止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運輸、貯存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禁止在居民住宅內設立幹洗、餐飲、娛樂、汽車修理等可能產生噪聲、油煙、惡臭以及影響居民生產生活的經營項目。
10.未經許可,禁止在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禁止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邊界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禁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推銷商品、招攬顧客。在餐飲、娛樂等公共場所,不準從事超標和幹擾周圍居民休息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保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保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