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以下簡稱貨物和服務)的招標活動。
貨物和服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采購人依法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邀請招標是指采購人依法從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抽取三家以上供應商,以投標邀請書的形式邀請其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的省、區、市、縣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采購人應當在貨物和服務的招標活動中執行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支持欠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
采購人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確定采購需求、組織采購活動、履行驗收、解答疑問、配合投訴處理、監督檢查等關鍵環節加強內部控制管理。
采購方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接受禮品、回扣或其他與采購無關的商品和服務。
采購人應當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項目目錄確定采購項目的屬性。無法根據政府采購項目分類目錄確定的,按照有利於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招標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人委托的範圍內依法進行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代理的采購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不得為其代理的采購項目的投標人參與本項目提供投標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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