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關:會計法。
《會計法》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會計工作法》,該法於2003年6月29日經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並於2003年2月29日經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於2006年6月1999+10月31日修訂。與其他會計法律制度相比,會計法具有以下特點:壹是只能由擁有國家立法權的全國人大制定,其他機關無權制定或修改。第二,它規定了會計工作中的重要和基本事項。例如,《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三是制定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地方性會計法規和會計規範性文件的依據。因此,我國《會計法》是會計法律體系中的最高法律規範,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開展會計工作、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的基本依據,也是各級有關管理部門進行會計管理和監督的基本依據。另壹部會計法是註冊會計法,頒布於1993,是我國第壹部中介行業法律。
第二層次,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並頒布,或者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頒布的,規範會計關系某些方面的會計法律制度,其制定依據是《會計法》。比如國務院6月1990+2月31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國務院2000年6月21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都屬於會計行政法規。
第三個層次,會計法規。
會計法規是關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會計核算,由財政部指定,以財政部部長簽署的命令形式公布;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會計工作管理和會計法制。比如2006年2月20日財政部第10號令發布的《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5438+08、2005年6月18號財政部第24號令發布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批與監督辦法》、2005年10月22日財政部第26號令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
第四個層次,地方會計法規。
地方會計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在不與憲法、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發布的關於會計、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會計工作管理的規範性文件。此外,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可以在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制定會計規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