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指以上,常用於段落或文章的末尾。而上訴則是法律上的壹個專業術語,是指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壹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交第二審的活動。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按照第壹審程序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請求上壹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以撤銷或者變更該判決、裁定,保護自己合法民事權益的訴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衍生問題:
上訴和投訴的區別是什麽?
上訴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明確表示不服第壹審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請求上壹級人民法院審理,撤銷或者變更原判決、裁定的訴訟行為。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重新審查案件的訴訟請求。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上訴必然導致二審程序;但是,上訴狀只是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重要材料來源。能否通向審判監督程序,必須經過司法機關審查,確認生效判決確有錯誤,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條件,才能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其次,上訴必然阻止壹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申訴則不同,申訴的提出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