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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規則

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可以依托電子訴訟平臺,通過互聯網或專網在線完成立案、調解、證據交換、查詢、審理、送達等全部或部分訴訟環節。線上訴訟活動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壹、試驗準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當事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

2.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上,也可以張貼在立案地或者其他與巡回審判有關的場所。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保證審判的公正和效率。

3、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出庭並向審判長報告。與此同時,宣布了法庭紀律,通知所有訴訟參與者和觀察員必須遵守紀律。

2.審判長宣布開庭後,依次進行下列程序:

1,公布案由、審理方式和法律依據、審判程序;

2.宣布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名單,以及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名單;

3.詢問當事人是否清楚自己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三、法庭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和法庭對事實的歸納和認定;

2.當事人出庭作證,當庭質證;

3.法院當庭認證。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網上訴訟規則

第五條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缺乏線上訴訟能力、不具備線上訴訟條件或者相應訴訟環節不適合線上處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相應訴訟環節轉移到線下。

當事人約定將網上訴訟適用於相應訴訟環節,但在訴訟過程中反悔的,應當在相應訴訟活動開展前的合理時間內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存在故意拖延訴訟等不當情形的,可以將相應的訴訟環節轉入線下。

在調解、證據交換、詢問、聽證、庭審等訴訟環節,壹方當事人要求其他當事人、訴訟參與人線下參加訴訟的,應當說明具體理由。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案件疑難復雜,需要證人當場作證,需要舉證質證,需要線下進行陳述、辯論的,可以將相應的訴訟環節切換到線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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