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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資格和權利決定誰健康誰不健康?

民法典?

《民法》對健康權有哪些規定?

來源:找法網

2021-01-08 15:21:44

導言:健康權與生命權和身體權密切相關。沒有任何權利是不夠的,任何權利都不能被他人侵犯。否則可以要求法律責任。所以,接下來就給大家介紹壹下關於民法典關於健康權的規定以及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1.《民法》對健康權有哪些規定?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權。

第二,健康權的內容是什麽?

健康權包括三個基本內容,壹是保持健康的權利,二是工作能力,三是控制健康的權利。

1,健康維護權

健康權是健康權的基本內容之壹。現代人權觀認為,健康權是人權的基本內容之壹,是人類發展自我、完善自我的最重要目標。1978初級衛生保健國際會議的《阿拉木圖宣言》宣布:“健康是壹項基本人權,實現盡可能高的健康水平是世界上壹項重要的社會目標。”健康不僅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權,也是社會的利益。

健康維護權的主要內容是自然人維護自身健康的權利。這不僅是自然人維持自身生活、提高生活質量、追求身體完美的需要,也具有維護社會利益、提高人類生存質量的意義。維護健康是指保持身體健康狀況良好,通過身體活動提高健康水平,在生理機能和功能異常時請求醫療和接受醫療,使身體健康狀況良好或恢復原狀的權利。任何其他人不得強迫或幹涉這些權利的行使。

健康維護權的另壹項內容是當自然人的健康權受到非法侵犯時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健康權是壹項絕對的權利,也是世界的權利,權利主體以外的任何人都有不可侵犯的法律義務。違反這壹義務,侵犯了他人、受害者的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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