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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網絡誹謗他人可能會犯什麽罪?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利用網絡誹謗他人可能是壹種侮辱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現就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壹)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情節惡劣的,視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的;

第四條壹年內利用信息網絡多次實施誹謗他人行為而未受到處理,誹謗信息的實際點擊、瀏覽、轉發次數構成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第五條利用信息網絡侮辱、恐嚇他人,情節惡劣,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本解釋所稱信息網絡,包括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和其他以計算機、電視、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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