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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造謠公司應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涉嫌損害、誹謗對方名譽的,單位可以依照民法起訴。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990條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壹條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百九十五條,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訴訟時效不適用於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權利。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不符合上述情況,則需要依據《勞動法》進行賠償。

保密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1。未經許可,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得將商業秘密披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於本合同目的以外的目的;2.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得將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和物品帶出保密區;3.保密義務人在接受國外訪問或與任何第三方溝通時,不得涉及合同約定的商業秘密;

4.合同終止後,應歸還保密信息;5.保密期限:法律沒有規定保密協議的保密期限,即保密期限可以是長期的,直到進入公共領域。所以,只要不公開,就可以永遠保密。因此,企業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不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而且在勞動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後,直至商業秘密公開前,員工不得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企業的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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