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申請社會保險福利或社會援助;
3.申請養老金;
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的;
5.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或者支付勞動報酬的;
6、請求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7.因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醫療事故請求人身損害賠償;
8.要求賠償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9.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案件或事項,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請人的過錯責任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而引發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案件。
2.因申請人過錯造成的行政訴訟案件。
3.申請人不能提供訴訟相關證據,不能調查收集證據的案件。
4、可以由行政機關處理而無需訴訟。
5、案件和法律程序簡單,通常不需要聘請法律服務人員代理案件。
6.用盡法律補救辦法的案件。
7.申請人不提供證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法律援助的。
8、經主管部門批準,法律援助中心宣布不予受理的其他案件。
綜上所述,法律援助的申請人必須是經濟困難或者因遭受意外事故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公民,以及人民法院指定在刑事訴訟中進行辯護的被告人。經濟困難標準必須符合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有相關材料證明。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
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