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手段是政策知識化最基本的方法之壹,是指依靠行政組織,運用行政手段實施政策。依靠各級行政機關或經濟管理部門的職權,采用行政命令、知識、法規和工作計劃等。,按行政體制、行政級別、行政區劃推動政策落實。
壹是以命令、指示、條例、規定等形式出現的行政手段。,並以行政處罰作為保障,具有很強的約束力和強制性。
二是行政手段相對清晰準確。
第三,由於行政手段具有約束性、準確性和定性,同時直接規範政策的執行,所以壹般來說,比其他手段見效更快。例如,用行政手段禁止某種產品的進出口比用經濟或法律手段更快。適當運用行政手段可以起到禁止的作用,有利於處理突發性、爆炸性問題,在政策操作上急轉彎、急剎車,從而迅速扭轉有害傾向和比例態勢的局限:壹是運用行政手段容易只從行政角度考慮問題,忽視經濟規律、經濟利益、經濟責任和各方面經濟利益,容易產生“壹刀切”的盲目指揮。第二,使用行政手段很容易影響下級組織的積極性。
2.法律手段是指通過各種法律、法令、法規、司法和仲裁工作,特別是通過行政立法和司法手段,調整政策執行活動中各種關系的方法。法律手段除了像行政手段壹樣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外,還具有穩定性和規範性的特點。在處理特殊的、個別的問題時,需要輔以行政手段。
3.政策執行中的經濟手段經濟手段是指運用壹系列與價值相關的經濟利益和經濟杠桿來組織調解和影響社會經濟活動,推動政策執行。具體而言,經濟手段包括運用價格、工資、利潤、利息、稅收、資金和罰款等經濟杠桿和價值工具,以及經濟責任制和經濟合同。經濟手段還有壹個好處,就是更有利於從實際出發,按經濟規律辦事。在政策執行中將三者有機地結合起來,可以相互補充、相互促進,達到預期的效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被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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