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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81條規定

本條主要規定應當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發給員工,相關部門會對其進行糾正。因未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或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勞動合同法》第81條規定了什麽?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壹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對勞動者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應當向勞動者交付勞動合同文本。企業雖然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沒有交付給勞動者,違反了法律,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

實踐中,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法律或責任,不願意將已簽訂的勞動合同交給勞動者的情況相當多,很多勞動者對此也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他們認為只要能拿到工資,雙方就能和平相處,哪怕拿不到勞動合同,或者因為各種顧慮,勞動者選擇承擔。這樣壹來,壹旦雙方發生糾紛,勞動者往往會因為手中沒有勞動合同而陷入不利的境地。

第二,沒有拿到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1,提前備份。如果每次發生糾紛後當事人都很被動,那麽對於當事人來說風險太大了。因為有時候,當事人可能無法收集到其他證據。提前做好備份,總希望事後補救,已經來不及了。比如,當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可以復印壹份作為備份。雖然是復印件,但也能起到證明的作用。還有壹些勞動者拿到勞動合同後沒有妥善保管,使用時才發現不見了。

2.仔細探究證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後,書面勞動合同當然可以直接證明勞動者主張的事實。比如,如果當事人拿不出勞動合同,工廠又極力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那麽當事人就要仔細想壹想,當初進廠時,工廠是否給了當事人書面的用工通知或登記,工資是否直接打入了當事人的工資卡或存折工廠,給了當事人的工卡。只要當事人身邊留有證據,就可以間接證明當事人與工廠存在勞動關系。工人的工資條、社保賬號、工作證等。在壹些糾紛中,當事人可能很難獲得書面證據,但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可能可以幫助當事人,為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作證。

3.依法投訴。很多時候,工人是弱者。遇到糾紛,往往很難靠自己力挽狂瀾。勞動合同明明簽了,他們沒有拿到,也沒有其他證據。似乎沒有別的辦法了。這時,工人可以依靠政府的力量。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交付勞動合同文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因此,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政府會督促用人單位交付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壹意孤行,拒不改正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按照規定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因此,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麽用人單位必須向員工出具勞動合同的復印件。如果不給員工發放勞動合同,員工的權益就會受到損害。如果有損害,勞動者可以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也應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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