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累計工作已達到1年但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1,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
2、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不按規定扣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
4.工作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3個月以上,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4個月以上;
5.根據國家關於職工年休假制度的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從其他單位新進入現用人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是指職工在原單位和現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合並計算;
6.員工連續工作超過12個月,既包括員工在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超過12個月的情況,也包括員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超過12個月的情況。
綜上,關於累計工作時間的確定,在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時,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工齡的期間,視為工作年限。職工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的記載、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文章
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的職工,享受5天年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壹)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未按規定扣減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的;
(四)工作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職工患病超過3個月的;
(五)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