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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否因情勢變更原則而變更,合同能否因情勢變更而解除。

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效果是指該原則適用時的法律後果。具有次要效果:第壹種效果是維持原有的合同關系,只改變部分內容,以排除因情勢變更而導致的不公平結果。第二種效力是指當第壹種效力不足以排除不公平的結果時,消滅原有的契約關系以恢復公平。適用這壹原則的效力和法律效果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壹,改合同。即改變合同的內容,消除明顯不公平的結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礎上得以履行。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變更合同有幾種方式:(1)增減履行標的數量。在實踐中,增加或減少績效目標的數量可以同時進行,這樣雙方的績效都會發生變化,從而平衡雙方的利益。例如,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貨物買賣合同中,在發生嚴重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增加應付款項,減少其應交付的標的物的金額,使雙方改變對標的物的履行,以分擔交易風險。(2)變更演出期限,或分期延期演出。出於鼓勵交易的目的,如果可以通過分期履行或延期履行來消除因情勢變更而導致的明顯不公平的結果,則應當通過這種方式來平衡當事人的利益。(3)改變題材。當事人壹方因情況變化不能交付原合同標的物的,如果是特定的種類,可以允許當事人用相同的種類替代。(四)拒絕先履行。這意味著在雙邊合同中,根據合同,壹方必須先履行。履行期到來時,因情況變化導致財產狀況惡化或信用危機,對方難以進行支付。對方不按照約定提供履約擔保的,壹方可以拒絕先履行。

第二,解除合同。即解除(或終止)原合同關系,免除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實踐中,變更合同內容仍不足以消除情勢變更給壹方當事人帶來的明顯不公平結果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律救濟,依法解除合同關系。這裏需要指出的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壹般不具有溯及力。如承包、租賃、供應等長期合同,因情況變化需要終止合同關系時,通常應終止合同,無溯及力。只有當解除合同仍不能使雙方得到壹個公平的結果時,才應當溯及既往地解除合同關系,使合同關系從壹開始就消滅。基於情勢變更更適用原則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應當免除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責任,對方不得因此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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