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實施法律的壹種方式,對於實現立法目的,充分發揮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意義。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由於“三權分立”,司法、行政和立法之間有嚴格的界限和區分。
現在是指檢察機關或法院依法對民事、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和審判。
司法部有以下部門:
綜合辦公室(信息辦公室)
政治部
監獄管理局(維安預防犯罪和改造指導室)
戒毒管理局
社區矯正局
法制宣傳司
律師公證工作指導部
法律援助工作部
基層工作指導部
國家司法考試部門
司法鑒定管理局
法律事務部
國際合作局
財務和設備部
黨委
老幹部局
擴展數據
機構職能
司法部是國務院的壹個組成部分,負責全國的司法行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司法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64號),主要承擔以下職能:
1.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國家監獄管理並承擔相應的職責,監督管理刑罰的執行,改造罪犯。
3、負責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4.制定全民普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區、各行業的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
5.負責指導和監督律師工作和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律師作為委托公證員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6、監督管理全國法律援助工作。
7.指導和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工作。
8、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
9、負責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註冊管理。
10.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起草和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規定的中央機關的相關職責。
11.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對外交流合作,組織和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與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臺司法行政事務。
12,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警車管理,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13.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隊伍、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14.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官方網站:機構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