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法定結婚年齡男性不早於22歲,女性不早於20歲。
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結婚到了壹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宜的生理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因此,雖然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但並不是所有公民都能成為婚姻法律關系的主體,只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才能享有結婚的權利。
確定法定結婚年齡,壹方面要考慮自然因素,即人的身體發育和智力成熟程度,另壹方面要考慮社會因素,即政治、經濟和人口發展狀況。因此,各國對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不盡相同:丹麥、波蘭和美國部分州規定,男性21歲,女性18歲;瑞士、越南規定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德國、俄羅斯、新加坡規定男女均滿十八歲;日本、羅馬尼亞、巴基斯坦規定男滿十八歲,女滿十六歲。菲律賓規定男十六,女十四。在封建中國,有早婚的習俗。唐朝十五男十三女聽婚。宋明清十六男十四女可以結婚。我國臺灣省《民法典》規定:“男未滿十八周歲,女未滿十六周歲,不得結婚。”中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法定結婚年齡男20歲,女18歲。這符合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也符合人民群眾的認識和接受程度。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壹方面認為提高法定結婚年齡有利於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學習和計劃生育工作;同時也註意到法定結婚年齡過高,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脫離群眾和農村實際。因此規定“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這次修改婚姻法時,有同誌提出,男女結婚年齡統壹為壹個標準,要麽22周歲,要麽20周歲。有的同誌還建議降低法定結婚年齡。考慮到執行1980年確定的結婚年齡基本可行,所以沒有修改。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不是強制年齡,也不是最佳年齡,而是最低結婚年齡,是非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達到法定年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法定結婚年齡不妨礙男女根據自身情況自願推遲結婚。為了落實我國的計劃生育國策,婚姻法還鼓勵晚婚晚育。有些單位用享受優惠政策的結婚年齡代替法定結婚年齡,不到這個年齡不批準男女雙方結婚,這是不妥當的。法律提倡晚婚,不是強制晚婚,也不是說越晚結婚越好。為保證《結婚年齡法》的嚴格執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單位或者他人幹擾,不能取得所需證件的,婚姻登記機關發現確實符合婚姻法和本辦法規定的,也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具有普遍適用性,但在壹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婚齡有例外。比如,考慮到我國多民族的特點,《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和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目前,中國壹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在婚姻法中對法定結婚年齡作了變通規定。例如,新疆、內蒙古、西藏等自治區,以及壹些自治州、自治縣,都把男20周歲、女18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結婚年齡。然而,這些靈活的規定只適用於少數民族,不適用於居住在這壹地區的漢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