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第126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民法通則》第145條第1款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糾紛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欄外,只有法律另有規定不使用的原則。法律的其他規定是指我國對某些類型的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以及合同的壹些相關問題作出了其他規定。在這些情況下,應適用雙方選擇的法律。
在中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1。當事人選擇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包括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實踐、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和因違約而終止。2.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可以是中國法律、港澳法律和外國法律。3.當事人作出的法律選擇必須是雙方同意的結果。4.選擇的方法必須明確。5、時間的選擇是從合同訂立到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最密切聯系原則
我國《合同法》126、145:‘規定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或者解決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最密切聯系原則是對意思自治原則的補充。
最接近原則采用13方式。比如: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應受訂立時澳門營業地所在地的法律管轄。如果合同是在訂立合同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協商訂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根據買方確定的條件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約定賣方必須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履行交貨義務的,適用合同訂立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法律。2.銀行貸款或擔保合同適用貸款銀行或擔保銀行所在地的法律。3.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營業所所在地法律。
(3)排除反致
當事人約定的法律或者人民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的合同適用法律是指現行實體法,不包括沖突法和程序法。
(4)特殊合同的名稱適用中國法律。
《合同法》第壹百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五)采納“分工理論”
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最密切聯系原則所確定的法律不包括我國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之間關於締約能力和合同形式的爭議。
㈥國際條約優先的原則
民通142 2:“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留的條約除外。”
㈦國際管理的補充原則
(八)公共秩序得到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