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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被拘留在法庭拘留室?

法律主觀性:

壹般法院無權拘留犯人,但法院可以決定拘留犯人。判決生效後,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送到看守所,看守所將罪犯送入監獄服刑。即使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被判處實刑,法院也不能直接將被告人送入監獄服刑,而是決定將其逮捕,送看守所羈押,再按上述程序送入監獄服刑。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逮捕: (壹)可能犯新罪的;(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在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質、情節、認罪、從輕處罰等作為考慮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因素。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辦法第五條看守所檢察工作的內容: (壹)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羈押和管理活動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2)看守所是否有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相關證件:看守所是否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出具的刑事拘留證明、逮捕證;2.異地暫時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具有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監獄出具的通緝、追捕、押解、還押等法律文書;3.剩余刑期不滿壹年的罪犯和判決確定前未羈押的罪犯,是否有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和結案登記表;4.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的罪犯是否有撤銷假釋、緩刑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3)看守所是否羈押了依法不應當羈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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