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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的障礙分析

首先,受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和舊法律觀念的影響,封建君主的皇權至上,宗法觀念、特權觀念、專制觀念、權力至上觀念等與現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產物,即長期被封建人民統治的中國所構建的法律觀念,潛移默化地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深入人心。在傳統法律文化中以皇權至上為特征的中國權力本位價值體系中,法律被置於次要地位,只是“始終確認和充分維護君主專制的絕對至上。”這種以權力為基礎的傳統法律文化對現代人影響深遠。在權力和法律面前,人們總會有壹種權力高於法律、法律低於法律的認識,因此他們會失去對法律的信心和認同感,他們不會自覺地尋求法律的保護、更不用說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任。法律只是壹紙空文。波爾曼曾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是無用的。”毋庸諱言,如果真是這樣,不僅會對法律的培育造成障礙,還會對中國法治的現代化造成極大的阻礙,使中國法治面臨被拋棄的危機。其次,立法的擴大和法律出臺時間的縮短,使得法律價值難以轉化為主體價值所追求的目標。據統計,從1979年到1993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就法律問題制定了248部法律和決定,國務院頒布了700多部行政法規。此外,國務院各部委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也制定了數以千萬計的行政法規和規章。近年來,立法速度仍在加快,法律法規陸續頒布。尤其是最近兩年,立法速度更是驚人,幾乎每天都有新的法律或法規頒布。這種洶湧澎湃的立法浪潮,壹方面顯示了市場經濟下中國建設法治社會的“硬件”體系的逐步完善,但另壹方面也為法律難以被人相信埋下了隱患。這種法律法規數量激增的社會實踐,使得公眾不可能完全知曉。據相關調查測算,公民對法律的了解僅達到近幾年制定法律總數的5%;此外,為了適應經濟發展和社會變革發展的需要,這些法律需要及時修訂,這就更不可能讓公眾知道、了解和掌握它們。即使是專門從事立法工作的立法者,也不能完全理解和掌握它們。這實際上告訴我們,許多法律等於零。

再次,司法制度存在弊端,法律效益低下,難以滿足社會成員和組織的法律期望。在我國的司法體系中,公安系統、檢察系統、司法系統等諸多方面還不完善,法院難以行使獨立的司法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貪汙受賄、枉法吃卡拿的飯、以言代法、辦關系案、辦人情案等腐敗現象依然大量存在。司法實踐中,訴訟缺乏其公正性,訴訟逐漸演變為關系,訴訟成為金錢、關系、人情的較量。同壹個案件,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院,得出了不同的結果;此外,即使部分當事人勝訴,其訴訟也難以實現,其訴訟價值也難以實現。審判結果成了“法律空白”和“壹紙空文”。

最後,法治理論中法律工具主義的存在,冷卻了大眾心中火熱的法律情感。法律工具主義者認為,法律只是統治者用來有效而有力地控制社會的工具。但是,眾所周知,工具只是壹個沒有任何思維和良知的東西。它是壹個靜止的、沒有生命的東西。法律如果是工具,就會失去內在的價值和生命力,失去靈魂和良知,成為沒有倫理價值的殘疾之物。當人們守法只是因為害怕國家的強制制裁時,那麽法律就不可能成為人們信仰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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