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售或者出租房屋,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這壹規定說明,法律並沒有禁止農民出租或出售自己的房屋,但農村村民出售房屋後,農民就失去了再次申請宅基地的權利。
2.根據《民法》(0.1.1生效)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已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這也表明宅基地可以轉讓。
3.所以,我國的基本法並沒有禁止農村房屋買賣。而且從法律效力來看,民法典(. 1.1生效)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律,屬於上位法。
4.實踐中,城市郊區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房屋買賣很多,沒有轉讓。拆遷的時候也有補償,但是價格更低。
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壹部分,歸當地農村經濟組織(村委會)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同時,我國農村宅基地具有壹定的福利性質。農民壹般無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享有長期占有和使用的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村民以戶為單位申請使用宅基地,每戶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應屬於村民家庭成員。農村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只是家庭的代表,不能獨占宅基地使用權。
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對宅基地使用權不存在份額分割。在以戶為單位的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要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成員個人死亡並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也不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不可能形成死者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不是他的個人財產。宅基地使用權不是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