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在註銷前依法清算,但未按照規定通知債權人的,債權人可以以公司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償還公司債務。其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第壹款,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壹條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依照《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的情況書面通知所有已知的債權人,並根據公司的規模和經營區域,在國家級或者公司註冊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公告。清算組未依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提起公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四條* * *清算期間,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資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四)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