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與丁在辦理結婚登記的當天,向南京市房產局申請以其家名義出具購房證明。然後張某與南京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住兩用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位於南京市江寧區某住宅小區的房屋。張隨後持購房證明等原始資料向南京市江寧區房地產權利中心申請辦理了房屋使用權變更登記。
2017 10至2019年4月期間,丁先後與張等四名女子申請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四次夫妻關系持續時間都很短,只有2到7天。丁交代,雖然他先後娶了四個女人,但並沒有成家立業,在壹起談心的目的。他只是將登記結婚作為幫助對方獲得房子的壹種方式,並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家庭的名義為4個女孩向有關部門申請了購房證明,並在取得購房證明後申請離婚。
因張某的方式構成重婚罪,秦淮區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的相應規定,宣告張某與丁的婚姻無效。據承辦法官介紹,張某故意隱瞞已結婚這壹重要客觀事實的行為,丁某以不與他人建立家庭談話為目的,為他人規避房產限購政策而“協助”取得房屋的行為,均嚴重違反了社會公共秩序和誠實信用原則,危害了購房等社會公平和紀律,社會不良影響極大。
為懲治上述行為,秦淮區人民法院向秦淮區民政部門、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和房屋管理局發送了司法部門的建議書,建議將張、丁列入嚴重失信人名單,明確提出司法部門關於規範婚姻登記和購房證明發放管理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