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關系消失。公務員被辭退後,不再有履行國家公務的責任,享有公務員的壹切權利,也不必履行公務員的義務,因此與國家行政機關的法律關系消失,不再具有公務員的身份。
2.辭退後的待遇。根據國家規定,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或領取壹定的辭退費,即被辭退的公務員在暫時失去工作後,重新就業前,可以從社會上獲得物質幫助,主要包括失業救濟金和醫療補貼。這是保障失業期間生活的必要措施。
3.重新進入公務員隊伍的條件。公務員被辭退後,可以從事新的職業,形成新的工作關系。如果想回公務員隊伍,必須按照公務員錄用規定或轉崗規定參加錄用考試或履行轉崗手續,通過者可以重新成為公務員。
公務員可能被解雇的主要原因如下:
1,兩年年度考核不稱職,公務員年度考核等級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級。兩年後被評為不稱職的,工作中有嚴重違紀行為,或者有重大工作失誤的,當年考核可評為不稱職;
2.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公務員工作能力不能勝任現崗位的前提下,所在單位安排公務員到其他崗位工作。公務員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予以辭退;
3.公務員如果不守規矩,不守紀律,就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義務。公務員違反有關規定,拒不履行應盡義務的,經教育不合格的,予以辭退;
4.考勤不合格,公務員經常遲到或無故早退將被辭退。
綜上所述,對公務員的辭退,不同於撤職、開除的處分形式。對公務員辭退的認識,說明不適合單獨繼續擔任公職或者因故不能繼續工作。辭退公務員需要壹定的補償,所以辭退公務員沒有嚴重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辭退:
(壹)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本機關人員編制調整、撤銷、合並或者減少,工作需要調整,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法律和紀律,經教育仍不改,不適合繼續在政府機關工作,被辭退的;
(五)曠工、出差,無正當理由連續超過十五天未歸,或者壹年內超過三十天的。
第八十九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辭退:
(壹)因公致殘,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公務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辭退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
辭退公務員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決定。辭退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並告知辭退的依據和理由。
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遣散費或者享受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