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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鄉鎮企業若幹問題的規定》等20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壹、廢止下列13件已被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取代的市政府規章:

(1)《哈爾濱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2004年第1號令發布)。10市政府1993年6月4日)

(2)《哈爾濱市公證規定》( 2004年第12號令發布)。11市政府1994年6月9日)

(3)《哈爾濱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市政府9號令發布1995 10.6)。

(4)《哈爾濱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市政府6月11、1998、11發布)。

(5)《哈爾濱市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規定》(市政府20號令發布1998 65438+21)。

(6)《哈爾濱市殘疾人就業規定》(市政府25號令+0999+0.4 65438發布)。

(七)《哈爾濱市生豬屠宰和銷售管理辦法》(市政府52號令發布,2000年7月22日)

(八)《哈爾濱市煤炭管理辦法》(市政府62號令發布2006年3月28日5438+0)

(9)《哈爾濱市公共客運管理辦法》(2002年3月20日市政府81號令發布)

(10)《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第95號令,2003年3月26日)

(11)《哈爾濱市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規定》(令第市政府110發布於2004年2月17日)

(十二)《哈爾濱市城鎮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1998年第12號令發布)。141市政府2006年3月2日)

(十三)《哈爾濱市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令第1號市政府159於2007年6月29日發布)二。對不適應形勢發展的下列五件市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1)《哈爾濱市外商投資經營本市企事業單位優惠政策規定》(哈[1986]60號,2004年4月5日發布)

(2)《哈爾濱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市政府5號令1992年5月8日發布)

(3)《哈爾濱市維護信訪秩序規定》(市政府2月28日發布,27+0993+65438)。

(4)《哈爾濱市建設項目預防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第7號令65438+1995年7月22日發布)

(五)哈爾濱市行政執法投訴辦法(令第106市政府2003年2月24日發布)三。調整對象已經消失的下列兩部市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1)《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鄉鎮企業若幹問題的規定》(哈[1987]27號,1987,21年3月)

(二)《哈爾濱市發展鄉鎮企業的補充規定》(市政府令第10號發布)。16, 1992, 10, 15).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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