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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條例實施細則

《信訪條例實施細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的補充規定,自2014年6月5438+0995 65438+10月1日起施行。細則* * *共五章62條,主要涉及信訪工作組織、信訪接待、對象交涉、調查核實、線索處理、權利救濟、配合協作等內容。

《信訪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頒布實施,將對信訪工作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細則》主要包括五項規定:壹是信訪工作機構;二是信訪接待;第三,鎖定談判對象;第四,調查核實;5.線索處理、權利救濟與配合。其中,對信訪工作機構的規定主要包括,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的地方應當按照規定增加專職信訪幹部,保障信訪工作正常運轉;關於信訪接待的規定主要包括,信訪接待應當公開、便捷、及時,信訪問題盡可能通過和解解決;鎖定談判對象的規定,主要強調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條件的基礎上,決定是否鎖定和如何鎖定談判對象具有決定性;調查核實的規定主要包括,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調查核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圍繞相關工作分別進行線索處理、權利救濟和配合的規定。

《信訪條例實施細則》和《信訪條例》是什麽關系?《信訪條例實施細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的補充規定,是《信訪條例》的配套文件,旨在進壹步明確規定,完善工作機制,更好地解決群眾訴求。它們相輔相成,是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穩定社會秩序的重要法律法規。

《信訪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於規範和完善信訪工作機制,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開展信訪工作,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切實保障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積極解決群眾訴求,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做出應有的努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通過政府部門或者其他渠道,將被鎖定對象的相關信息有效傳達給其所在單位或者個人,告知其必須回應信訪機構的調查處理要求。鎖定談判對象的事項應及時向同級領導報告並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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